以下內容僅供參考,具體規(guī)則以能源中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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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割前準備
買方客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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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客戶 |
1、交割意向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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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割意向表 |
2、交割手續(xù)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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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割手續(xù)費表 |
3、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明(境內企業(y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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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明(境內企業(yè)) |
4、交割授權委托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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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割授權委托書 |
5、交割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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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用于交割的倉單 |
6、開票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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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客戶第2、3、4、6項及賣方客戶第2、3、4項僅首次需要提交,再次交割時無變化則無需提交。
買方或賣方客戶未申請能源中心電子倉單系統(tǒng)的需要提前辦理電子倉單系統(tǒng)申請手續(xù),已有能源中心電子倉單系統(tǒng)的客戶需確保交割期間正常使用,以免影響交割業(yè)務。
賣方客戶如未持有倉單,交割前還需提前辦理商品入庫及倉單注冊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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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割方式
保稅倉庫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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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割單位及交割月限倉
交割單位:1000桶(1手),但入出庫最小數(shù)量20萬桶。
交割月前一個月限倉 :500手。
如交割量超過交割月前一個月限倉,需在該合約交割月份前第四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至交割月份前第二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之間申請臨近交割月套保額度,具體額度以能源中心審批結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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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割及開票流程
交割流程:
時間 |
買方客戶 |
賣方客戶 |
最后交易日前 |
①確保倉單系統(tǒng)正常 ②提交交割材料 |
①確保倉單系統(tǒng)正常 ②辦理商品入庫注冊倉單(已持有倉單除外) ③提交交割材料 |
最后交易日 |
收市前補齊交割貨款 |
收市前提交倉單 |
第一交割日 |
扣交割手續(xù)費 |
①扣交割手續(xù)費 ②釋放交割保證金 |
第二交割日 |
①扣交割貨款 ②收市后收取倉單 |
開票并郵寄前海上海分公司 |
第三交割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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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收市前上分未收到發(fā)票則重新扣交割保證金 ②結算后收取交割貨款 |
第四、五交割日 |
收取前海上海分公司發(fā)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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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油交割貨款幣種為人民幣。境內買方客戶只能支付人民幣;境外買方客戶可以支付人民幣或者美元,若采用美元支付的由期貨公司根據(jù)監(jiān)管規(guī)則換匯成人民幣支付給對方。
2、賣方客戶收取的貨款幣種,境內客戶為人民幣;境外客戶可以選擇收取人民幣或者美元,若收取美元的由期貨公司根據(jù)監(jiān)管規(guī)則換匯成美元。
3、最后交易日賣方客戶提交的倉單需為倉儲費已付至最后交割日的可流通標準倉單。
4、第三交割日收市前若前海期貨上海分公司未收到賣方開具的交割發(fā)票,則重新扣除交割保證金,該交割保證金收到發(fā)票后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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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票流程:
賣方客戶 ?→ ?賣方期貨公司 ?→ ?能源中心 ?→ ?買方期貨公司 ?→ ?買方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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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交割結算時的發(fā)票開具執(zhí)行國家有關規(guī)定,交付能源中心規(guī)定發(fā)票。
能源中心向買方期貨公司開具發(fā)票,向賣方期貨公司收取發(fā)票。期貨公司接受委托結算的,買方期貨公司向其結算交割委托人開具發(fā)票,向能源中心收取發(fā)票;賣方期貨公司向能源中心開具發(fā)票,向其結算交割委托人收取發(fā)票。
賣方期貨公司應當在最后交割日15:00前將發(fā)票交至能源中心。遲交發(fā)票3至10天的,每天應當繳納貨款金額0.5‰的滯納金;遲交11至30天的,每天應當繳納貨款金額1‰的滯納金;超過30天未交發(fā)票的,視為不交發(fā)票,應當繳納貨款金額15%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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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割品要求及規(guī)定
交割商品:
原油不實行商品注冊管理,原油期貨可交割油種、品質及升貼水標準具體名單見能源中心網站:http://www.ine.cn/news/notice/30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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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品質:
中質含硫原油,基準品質為API度32.0、硫含量1.5%。具體可交割油種及升貼水由能源中心另行規(guī)定,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可根據(jù)市場發(fā)展情況對交割油種及升貼水進行調整。 能源中心原油期貨合約所稱的原油,是指從地下天然油藏直接開采得到的液態(tài)碳氫化合物或其天然形式的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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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商品的入庫及存放要求:
1、辦理入庫的原油應當是原油原產地裝運港起運或者經現(xiàn)貨備案已存放在指定交割倉庫保稅油罐內的原油,且在裝運和儲存期間不得與其他油品調和。指定交割倉庫同一個保稅油罐內不得混裝不同交割油種的原油。
現(xiàn)貨備案是指,符合原油期貨實物交割有關規(guī)定的原油,由貨主在標準倉單管理系統(tǒng)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按照期貨原油入庫檢驗標準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后以現(xiàn)貨形式獨立存放于指定交割倉庫保稅油罐內,指定交割倉庫在標準倉單管理系統(tǒng)中錄入相應數(shù)據(jù),并經能源中心同意的過程。
2、現(xiàn)貨備案的原油尚未生成標準倉單,不占用期貨核定庫容,可以經入庫申報后,按照要求生成標準倉單。除能源中心同意外,貨主應當提前3個交易日辦理現(xiàn)貨備案原油的入庫申報,無需交納入庫申報押金。
3、現(xiàn)貨備案的原油進入現(xiàn)貨市場流通前,貨主應當撤銷備案。撤銷備案后的原油不能再次辦理現(xiàn)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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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商品必備單證:
原油入庫生成保稅標準倉單時應當提供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提單和原產地證明、海關入庫核準單證等相關文件,供能源中心核實驗證。原油保稅標準倉單不設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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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損耗及溢短結算:
1、原油入出庫時的數(shù)量以指定檢驗機構簽發(fā)的指定交割倉庫岸罐計量的原油凈體積桶數(shù)為準。數(shù)量檢驗以罐容標尺計量為準,但出庫量在能源中心規(guī)定標準以下的,檢驗機構可以選擇以流量計或其他計量工具進行計量。
原油凈體積桶數(shù)的計算公式為:
原油凈體積桶數(shù)=原油毛體積桶數(shù)× (1-水雜百分數(shù))
原油毛體積桶數(shù)=原油總計量體積-明水體積
2、原油的入出庫損耗補償按照下述公式由入出庫貨主補償指定交割倉庫,并在指定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后3個工作日內由貨主與指定交割倉庫進行結算:
入庫損耗補償=原油保稅標準倉單簽發(fā)數(shù)量×0.6‰×(原油入庫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原油期貨合約的結算價+交割升貼水)
出庫損耗補償=原油保稅標準倉單注銷數(shù)量×0.6‰×(原油出庫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原油期貨合約的結算價+交割升貼水)
3、原油入庫時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數(shù)量證書與保稅標準倉單生成數(shù)量的差為溢短。入庫時原油溢短數(shù)量不超過入庫申報數(shù)量的±2%。在允許的溢短范圍內,原油入庫時按四舍五入法生成整千桶數(shù)的保稅標準倉單。在指定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后的3個工作日內,由貨主按照下述公式直接與指定交割倉庫進行結算:
入庫溢短貨款=允許范圍內的原油溢短數(shù)量×(原油入庫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原油期貨合約的結算價+交割升貼水)
出庫時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數(shù)量證書與保稅標準倉單注銷數(shù)量的差為溢短。出庫時原油溢短數(shù)量不超過±2%。在指定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后的3個工作日內,由貨主按照下述公式直接與指定交割倉庫進行結算:
出庫溢短貨款=允許范圍內的原油溢短數(shù)量×(原油出庫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原油期貨合約的結算價+交割升貼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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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檢規(guī)定:
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提貨時,應當委托能源中心指定檢驗機構對交割商品的質量和數(shù)量進行現(xiàn)場檢驗。出庫交割商品的質量和數(shù)量檢驗以指定檢驗機構簽發(fā)的檢驗報告為準。質量檢驗應當在指定交割倉庫內取樣。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未委托能源中心指定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的,視為認可指定交割倉庫發(fā)貨無誤,指定交割倉庫和能源中心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異議的申請。
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對交割商品的質量有異議的,應當在指定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后10個工作日內,向指定交割倉庫提出書面申請,并應當同時提供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對交割商品無異議,指定交割倉庫和能源中心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異議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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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質檢機構:
指定質檢機構名稱 |
辦公地址 |
聯(lián)系人 |
業(yè)務電話 |
業(yè)務傳真 |
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檢驗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陽區(qū)西壩河東里18 號三元大廈17層 |
陳宏 |
010-84603658 ? 13801063685 |
010-84603183 |
顧晨 |
010-84603548
13810060886
|
通標標準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區(qū)阜成路73號世紀裕惠大廈16層 |
陳舟 |
0574-89070154 ? 13306678519 |
0574-87777875 |
趙琦 |
0755-26392411 ? 13821643138 |
上海東方天祥檢驗服務有限公司 |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金橋開發(fā)區(qū)桂橋路1201號T52-3-2樓北 |
關聯(lián)軍 |
0574-87836578 ? 13306668721 |
0574-87840759 |
張建 |
0532-58715778 ? 13869863179 |
上海海關工業(yè)品與原材料檢測技術中心 |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民生路1208 號 |
張繼東 |
021-67120903 ? 13918256560 |
021-67120902 |
李晨 |
021-38620750 ? 133319788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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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違約的判定:
1、在規(guī)定交割期限內賣方未能如數(shù)交付標準倉單的。
2、在規(guī)定交割期限內買方未能如數(shù)解付貨款的。
3、能源中心認定的其他違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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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違約的處理:
1、計算買、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shù)量的公式為:
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shù)量(手)= 應交標準倉單數(shù)量(手)-已交標準倉單數(shù)量(手)
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shù)量(手)=(應交貨款-已交貨款)÷交割結算價÷ 交易單位
2、在根據(jù)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shù)量計算交割違約金額時,應當預留違約部分合約價值20%的違約金和違規(guī)懲罰金。
3、發(fā)生交割違約后,能源中心在判定違約的下一交易日16:30以前,通過會員服務系統(tǒng)通知違約方和守約方。
4、一方交割違約的,由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部分合約數(shù)量乘以交易單位乘以交割結算價后的20%作為違約金,能源中心退還守約方的貨款或者標準倉單,終止本次交割。
5、買方、賣方均違約的,能源中心按照終止交割處理,并對雙方分別收取違約部分合約價值5%的違規(guī)懲罰金。
6、終止交割后,能源中心的擔保責任終止。
7、期貨公司、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在實物交割環(huán)節(jié)蓄意違約的,按《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違規(guī)處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8、發(fā)生違約行為的期貨公司、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及指定交割倉庫有義務提供與違約行為相關的證據(jù)材料。
9、買方或者賣方與指定交割倉庫產生交割糾紛的,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及時通知能源中心。糾紛雙方可以自行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根據(jù)仲裁協(xié)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仲裁協(xié)議或者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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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割結算價
原油期貨的交割結算價是原油期貨交割結算的基準價,為該期貨合約最后5個有成交交易日的結算價的算術平均值。交割結算時,買方、賣方以原油期貨合約的交割結算價為基礎,再加上交割升貼水。
原油保稅標準倉單持有人報關完稅價格的計算審定基礎是保稅交割結算價。到期合約保稅交割結算價的計算公式為:保稅交割結算價=交割結算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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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割費用
1、交割手續(xù)費
2、其他費用:
收費項目 |
收費標準 |
倉儲費(元桶/天) |
0.4
|
入庫申報押金(元/桶) |
1.5 |
港務費、港建費、碼頭裝卸費等由有關機構按現(xiàn)行收費標準向原油入出庫時的貨主或其委托代理人收取。
以下內容僅供參考,具體規(guī)則以能源中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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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割前準備
買方客戶
賣方客戶
1、交割意向表
1、交割意向表
2、交割手續(xù)費表
2、交割手續(xù)費表
3、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明(境內企業(yè))
3、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明(境內企業(yè))
4、交割授權委托書
4、交割授權委托書
5、交割貨款
5、可用于交割的倉單
6、開票資料
買方客戶第2、3、4、6項及賣方客戶第2、3、4項僅首次需要提交,再次交割時無變化則無需提交。
買方或賣方客戶未申請能源中心電子倉單系統(tǒng)的需要提前辦理電子倉單系統(tǒng)申請手續(xù),已有能源中心電子倉單系統(tǒng)的客戶需確保交割期間正常使用,以免影響交割業(yè)務。
賣方客戶如未持有倉單,交割前還需提前辦理商品入庫及倉單注冊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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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割方式
保稅倉庫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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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割單位及交割月限倉
交割單位:1000桶(1手),但入出庫最小數(shù)量20萬桶。
交割月前一個月限倉 :500手。
如交割量超過交割月前一個月限倉,需在該合約交割月份前第四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至交割月份前第二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之間申請臨近交割月套保額度,具體額度以能源中心審批結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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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割及開票流程
交割流程:
時間
買方客戶
賣方客戶
最后交易日前
①確保倉單系統(tǒng)正常
②提交交割材料
①確保倉單系統(tǒng)正常
②辦理商品入庫注冊倉單(已持有倉單除外)
③提交交割材料
最后交易日
收市前補齊交割貨款
收市前提交倉單
第一交割日
扣交割手續(xù)費
①扣交割手續(xù)費
②釋放交割保證金
第二交割日
①扣交割貨款
②收市后收取倉單
開票并郵寄前海上海分公司
第三交割日
①收市前上分未收到發(fā)票則重新扣交割保證金
②結算后收取交割貨款
第四、五交割日
收取前海上海分公司發(fā)票
1、原油交割貨款幣種為人民幣。境內買方客戶只能支付人民幣;境外買方客戶可以支付人民幣或者美元,若采用美元支付的由期貨公司根據(jù)監(jiān)管規(guī)則換匯成人民幣支付給對方。
2、賣方客戶收取的貨款幣種,境內客戶為人民幣;境外客戶可以選擇收取人民幣或者美元,若收取美元的由期貨公司根據(jù)監(jiān)管規(guī)則換匯成美元。
3、最后交易日賣方客戶提交的倉單需為倉儲費已付至最后交割日的可流通標準倉單。
4、第三交割日收市前若前海期貨上海分公司未收到賣方開具的交割發(fā)票,則重新扣除交割保證金,該交割保證金收到發(fā)票后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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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票流程:
賣方客戶 ?→ ?賣方期貨公司 ?→ ?能源中心 ?→ ?買方期貨公司 ?→ ?買方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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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交割結算時的發(fā)票開具執(zhí)行國家有關規(guī)定,交付能源中心規(guī)定發(fā)票。
能源中心向買方期貨公司開具發(fā)票,向賣方期貨公司收取發(fā)票。期貨公司接受委托結算的,買方期貨公司向其結算交割委托人開具發(fā)票,向能源中心收取發(fā)票;賣方期貨公司向能源中心開具發(fā)票,向其結算交割委托人收取發(fā)票。
賣方期貨公司應當在最后交割日15:00前將發(fā)票交至能源中心。遲交發(fā)票3至10天的,每天應當繳納貨款金額0.5‰的滯納金;遲交11至30天的,每天應當繳納貨款金額1‰的滯納金;超過30天未交發(fā)票的,視為不交發(fā)票,應當繳納貨款金額15%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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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割品要求及規(guī)定
交割商品:
原油不實行商品注冊管理,原油期貨可交割油種、品質及升貼水標準具體名單見能源中心網站:http://www.ine.cn/news/notice/30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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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品質:
中質含硫原油,基準品質為API度32.0、硫含量1.5%。具體可交割油種及升貼水由能源中心另行規(guī)定,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可根據(jù)市場發(fā)展情況對交割油種及升貼水進行調整。 能源中心原油期貨合約所稱的原油,是指從地下天然油藏直接開采得到的液態(tài)碳氫化合物或其天然形式的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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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商品的入庫及存放要求:
1、辦理入庫的原油應當是原油原產地裝運港起運或者經現(xiàn)貨備案已存放在指定交割倉庫保稅油罐內的原油,且在裝運和儲存期間不得與其他油品調和。指定交割倉庫同一個保稅油罐內不得混裝不同交割油種的原油。
現(xiàn)貨備案是指,符合原油期貨實物交割有關規(guī)定的原油,由貨主在標準倉單管理系統(tǒng)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按照期貨原油入庫檢驗標準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后以現(xiàn)貨形式獨立存放于指定交割倉庫保稅油罐內,指定交割倉庫在標準倉單管理系統(tǒng)中錄入相應數(shù)據(jù),并經能源中心同意的過程。
2、現(xiàn)貨備案的原油尚未生成標準倉單,不占用期貨核定庫容,可以經入庫申報后,按照要求生成標準倉單。除能源中心同意外,貨主應當提前3個交易日辦理現(xiàn)貨備案原油的入庫申報,無需交納入庫申報押金。
3、現(xiàn)貨備案的原油進入現(xiàn)貨市場流通前,貨主應當撤銷備案。撤銷備案后的原油不能再次辦理現(xiàn)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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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商品必備單證:
原油入庫生成保稅標準倉單時應當提供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提單和原產地證明、海關入庫核準單證等相關文件,供能源中心核實驗證。原油保稅標準倉單不設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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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損耗及溢短結算:
1、原油入出庫時的數(shù)量以指定檢驗機構簽發(fā)的指定交割倉庫岸罐計量的原油凈體積桶數(shù)為準。數(shù)量檢驗以罐容標尺計量為準,但出庫量在能源中心規(guī)定標準以下的,檢驗機構可以選擇以流量計或其他計量工具進行計量。
原油凈體積桶數(shù)的計算公式為:
原油凈體積桶數(shù)=原油毛體積桶數(shù)× (1-水雜百分數(shù))
原油毛體積桶數(shù)=原油總計量體積-明水體積
2、原油的入出庫損耗補償按照下述公式由入出庫貨主補償指定交割倉庫,并在指定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后3個工作日內由貨主與指定交割倉庫進行結算:
入庫損耗補償=原油保稅標準倉單簽發(fā)數(shù)量×0.6‰×(原油入庫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原油期貨合約的結算價+交割升貼水)
出庫損耗補償=原油保稅標準倉單注銷數(shù)量×0.6‰×(原油出庫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原油期貨合約的結算價+交割升貼水)
3、原油入庫時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數(shù)量證書與保稅標準倉單生成數(shù)量的差為溢短。入庫時原油溢短數(shù)量不超過入庫申報數(shù)量的±2%。在允許的溢短范圍內,原油入庫時按四舍五入法生成整千桶數(shù)的保稅標準倉單。在指定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后的3個工作日內,由貨主按照下述公式直接與指定交割倉庫進行結算:
入庫溢短貨款=允許范圍內的原油溢短數(shù)量×(原油入庫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原油期貨合約的結算價+交割升貼水)
出庫時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數(shù)量證書與保稅標準倉單注銷數(shù)量的差為溢短。出庫時原油溢短數(shù)量不超過±2%。在指定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后的3個工作日內,由貨主按照下述公式直接與指定交割倉庫進行結算:
出庫溢短貨款=允許范圍內的原油溢短數(shù)量×(原油出庫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原油期貨合約的結算價+交割升貼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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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檢規(guī)定:
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提貨時,應當委托能源中心指定檢驗機構對交割商品的質量和數(shù)量進行現(xiàn)場檢驗。出庫交割商品的質量和數(shù)量檢驗以指定檢驗機構簽發(fā)的檢驗報告為準。質量檢驗應當在指定交割倉庫內取樣。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未委托能源中心指定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的,視為認可指定交割倉庫發(fā)貨無誤,指定交割倉庫和能源中心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異議的申請。
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對交割商品的質量有異議的,應當在指定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后10個工作日內,向指定交割倉庫提出書面申請,并應當同時提供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對交割商品無異議,指定交割倉庫和能源中心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異議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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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質檢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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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31978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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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違約的判定:
1、在規(guī)定交割期限內賣方未能如數(shù)交付標準倉單的。
2、在規(guī)定交割期限內買方未能如數(shù)解付貨款的。
3、能源中心認定的其他違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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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違約的處理:
1、計算買、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shù)量的公式為:
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shù)量(手)= 應交標準倉單數(shù)量(手)-已交標準倉單數(shù)量(手)
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shù)量(手)=(應交貨款-已交貨款)÷交割結算價÷ 交易單位
2、在根據(jù)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shù)量計算交割違約金額時,應當預留違約部分合約價值20%的違約金和違規(guī)懲罰金。
3、發(fā)生交割違約后,能源中心在判定違約的下一交易日16:30以前,通過會員服務系統(tǒng)通知違約方和守約方。
4、一方交割違約的,由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部分合約數(shù)量乘以交易單位乘以交割結算價后的20%作為違約金,能源中心退還守約方的貨款或者標準倉單,終止本次交割。
5、買方、賣方均違約的,能源中心按照終止交割處理,并對雙方分別收取違約部分合約價值5%的違規(guī)懲罰金。
6、終止交割后,能源中心的擔保責任終止。
7、期貨公司、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在實物交割環(huán)節(jié)蓄意違約的,按《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違規(guī)處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8、發(fā)生違約行為的期貨公司、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及指定交割倉庫有義務提供與違約行為相關的證據(jù)材料。
9、買方或者賣方與指定交割倉庫產生交割糾紛的,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及時通知能源中心。糾紛雙方可以自行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根據(jù)仲裁協(xié)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仲裁協(xié)議或者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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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割結算價
原油期貨的交割結算價是原油期貨交割結算的基準價,為該期貨合約最后5個有成交交易日的結算價的算術平均值。交割結算時,買方、賣方以原油期貨合約的交割結算價為基礎,再加上交割升貼水。
原油保稅標準倉單持有人報關完稅價格的計算審定基礎是保稅交割結算價。到期合約保稅交割結算價的計算公式為:保稅交割結算價=交割結算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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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割費用
1、交割手續(xù)費
2、其他費用:
收費項目
收費標準
倉儲費(元桶/天)
入庫申報押金(元/桶)
1.5
港務費、港建費、碼頭裝卸費等由有關機構按現(xiàn)行收費標準向原油入出庫時的貨主或其委托代理人收取。